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梧州市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3〕135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
广西梧州市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西梧州市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梧州市龙圩区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项目主要以钢铁企业及铅、锌、铜冶炼企业产生的含锌废物为生产原料,采用挥发窑进行富集处理、沸腾炉及高温焙烧窑脱氟氯等火法处理工艺得到锌焙砂,将锌焙砂经电炉生产4号锌锭。项目设计年处理含锌物料26.5万吨,其中年处理高氟氯含锌物料11.3万吨、低氟氯含锌物料15.2万吨,年产10万吨再生锌产品。项目分二期进行建设,一期工程建设包括高温脱氟氯配料车间、产品仓库、2台高温焙烧窑(Φ内2.7×42米)及其它配套设施、1台沸腾炉(30平方米)及其它配套设施、6台电炉及其它配套设施、污水处理站、1号危废暂存库等;二期工程主要建设2条挥发窑(Φ内3.0×52米)及配套设施(处理低氟氯含锌物料),1万吨/年的高级氧化锌生产系统,6台电炉及精馏生产系统等。本次申请是在已建成2台高温焙烧窑、1台沸腾炉基础上增加已建成的1条挥发窑及配套设施。
2018年12月,我厅对你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锌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桂环审〔2018〕299号)。2020年10月,你公司根据一期工程试生产及市场变化情况对项目原设计建设内容及生产原料进行变动,我厅对你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锌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环评)进行了批复(桂环审〔2020〕367号)。
2021年11月,我厅颁发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期工程),核准经营方式和类别为收集、贮存、利用含锌废物(HW23:312-001-23、336-103-23、384-001-23、900-021-23,HW48:321-002-48、321-009-48、321-011-48、321-014-48、321-027-48、321-028-48),经营规模为11.3万吨/年,证书编号:GXWZ2021003,有效期1年。
二、经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你公司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我厅同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类别为收集、贮存、利用含锌废物(HW23:312-001-23、336-103-23、384-001-23、900-021-23,HW48:321-002-48、321-009-48、321-011-48、321-014-48、321-027-48、321-028-48、321-003-48、321-004-48、321-005-48、321-007-48、321-022-48),经营规模为17.3万吨/年,证书编号:GXWZ2023002,有效期1年。
三、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公司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批复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杜绝生产过程中含重金属物料“跑、冒、散、漏”和无组织粉尘排放产生的环境风险,完善车间废水(液)应急防控设施,确保满足环境应急管理要求。根据生产废水产生情况,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满足重金属废水及初期雨水安全处置需求,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二)完善区域地下水防控设施或措施,定期对脱氟脱氯窑(炉)烟气沉降室及周边区域防渗设施检查及维护,确保该区域防渗层满足危险废物相关防渗要求;优化脱氟脱氯窑(炉)烟气处理工艺,落实烟气处理高浓度废水重金属回收设施,减少高氟高氯重金属废渣量,同时确保MVR蒸发盐回收系统正常运行,高氟高氯盐水通过MVR蒸发系统进行回收处理,不得外排。
(三)加强危险废物入厂分析,按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及物料分析结果安全利用处置,同时严格控制接收高砷高铊物料;加强生产过程产生的含砷物料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生产环节含砷烟尘及砷化氢有毒气体无组织排放。
(四)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台账记录,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物料利用、处置各环节操作运行记录。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转移联单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西梧州市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我厅不定期对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我厅将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