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梧州市汇广源燃油物资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210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1日 |
梧州市汇广源燃油物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申请及材料收悉。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7月到期,为减少危险废物长期堆存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15.06吨废矿物油延期贮存。请你公司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上述危险废物。
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梧州市汇广源燃油物资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