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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桂鑫钢铁智造有限公司含锌废物转移至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5〕13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桂鑫钢铁智造有限公司含锌废物转移至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函

2025-02-26 09:4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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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鑫钢铁智造有限公司、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桂环规范〔2023〕5号,以下简称《“点对点”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利用项目采用回转窑还原挥发法处理含锌固废生产次氧化锌。经评估,该定向利用工艺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我厅同意广西桂鑫钢铁智造有限公司含锌废物转移至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点对点”定向利用,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豁免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含锌废物(HW23:312-001-23),豁免利用规模为18000吨/年,有效期一年。

二、在“点对点”定向利用期间,你公司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点对点”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过程中应加强危险废物及产品检测分析。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入场分析制度,定期对产品进行分析检测,确保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完善产品销售去向台账记录;加强环境管理措施,将环保管理制度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按照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二)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完善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其标志标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经营情况记录和台账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请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点对点”定向利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条件的,报我厅取消其“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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