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13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隆安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5〕214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5日 |
隆安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申请及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10604.15吨浸银渣(321-013-48)延期贮存至2026年5月31日。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存放危险废物,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危险废物延期贮存期间的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并定期开展自查,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贮存情况。
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隆安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期间的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