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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桂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32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桂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批复

2025-07-23 11:4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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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西桂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三元催化剂及废石油催化剂收集贮存项目位于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50号华永丰科技园,租用华永丰科技园内广西华永丰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收集、贮存废催化剂危险废物,厂房建筑总面积1731平方米,项目设置废三元催化剂和炼油行业产生废催化剂2个危险废物贮存库,每个贮存库占地面积均为142平方米,年收集、贮存废催化剂5300吨,其中废三元催化剂为4500吨/年、炼油行业废催化剂800吨/年。

2021年11月,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对你公司废三元催化剂及废石油催化剂收集贮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南审经环字〔2021〕41号)。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024年5月获得我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收集、贮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4500吨/年;炼油行业产生废催化剂800吨/年,有效期均为1年。2025年1月,你公司完成废三元催化剂及废石油催化剂收集贮存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经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你公司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我厅同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类别和规模为:收集、贮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HW50:900-049-50)4500吨/年,炼油行业产生的废催化剂(HW50:251-016-50、251-017-50、251-018-50、251-019-50)800吨/年,证书编号:GXNN2025003,有效期3年。

三、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公司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批复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做好危险废物入厂前的检查和分析,严禁超范围收集危险废物。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废催化剂收集、入厂、贮存、转移及污染防治等各环节情况,保存原始台账资料。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及时在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经营情况,并做好环境信息公开。

(二)严格按照排污许可排污,严格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排污许可证的监测要求和已建立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三)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西桂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我厅不定期对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我厅将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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