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广西河池鑫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413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2日 |
广西河池鑫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3073.96吨危险废物(代码为261-046-27,其中砷碱渣74吨,碱渣2999.96吨)延期贮存至2025年12月31日,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危险废物转移至有资质单位处置,该批危险废物不再同意延期贮存。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存放危险废物,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危险废物延期贮存期间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并定期开展自查,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贮存情况。
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广西河池鑫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期间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的要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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