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10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昌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6〕79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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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昌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西昌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南港大道66号(广西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钦州石化产业园区内),年产65万吨化工新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建设一条3.93万吨/年环己酮副产兼C6+综合利用生产线、一条1.2万吨/年丙烯酸及酯重组分综合利用生产线、一条2.58万吨/年气相重排副产兼混合丁醇综合利用生产线、一条5.63万吨/年水泥助磨剂生产线、一条0.31万吨/年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有甲类装置区、甲类罐区、丁戊类罐区、甲类仓库、汽车装卸站以及配套环保设施、公辅工程,甲类装置区包括一套4个串联精馏塔系统,一套连续精馏系统,水解釜、解聚釜、精制塔、助磨剂配制釜、MVR蒸发器等生产设施。
2025年4月3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年产65万吨化工新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自贸钦审批环〔2025〕21号)。2025年9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复函你公司,同意该项目烷烃溶剂、二环己基醚、化工杂醇油、醇醚溶剂、醇酮溶剂等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由你公司企业标准变更为《油漆及清洗用溶剂油》(GB1922—2006)。
二、经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你公司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我厅同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类别为:收集、贮存、利用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2-06、900-404-06、900-407-06)、HW11精(蒸)馏残渣(900-013-11)、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265-103-13)、HW18焚烧处置残渣(772-003-18,粗碳酸钠、粗硫酸钠),经营规模为145647吨/年(其中粗碳酸钠2412吨/年,粗硫酸钠3030吨/年),证书编号:GXQZ2026001,有效期1年。
三、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公司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批复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其标志标识建设,规范贮存各类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入场分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经营情况记录和台账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加强原料入厂分析管理,不符合环评设计要求的原料禁止入厂生产。加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各岗位生产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落实产品质量检测管控并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
(三)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和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地下水、周边环境质量(土壤、海水等)跟踪监测和趋势分析,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和修复治理;严格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管理,加强危险废物、废水输送管道的巡查检查,避免泄漏污染环境。
(四)加强危险废物电子地磅、电子台账、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电子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做好生产操作记录和产品产生、贮存、销售去向等台账记录。
(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西昌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我厅不定期对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我厅将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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