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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金凯圣锌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94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0日 |
广西金凯圣锌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申请及材料收悉。你公司以项目改扩建、重新环评为由申请662.5吨浸出渣延期贮存, 因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于2020年3月3日到期,且技改项目何时建成未能确定,为减少危险废物长期堆存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662.5吨浸出渣延期贮存至2021年7月31日。你公司库存浸出渣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请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做好广西金凯圣锌业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督管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如你公司对我厅作出的不同意你公司上述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决定不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