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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调整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159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名录中危险废物部分种类及代码已变更。为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各市县要加强对新名录的学习,并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准确把握新旧名录变化;梳理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涉及的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前后变化情况,指导企业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实际及新名录要求做好相关变更管理工作。
二、组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调整工作
(一)即日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申请、到期换证、信息变更等审批工作,均按照新名录所列类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和危险废物进行核定。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 原则,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行政审批局分别负责各自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工作。变更工作原则上应在2021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请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根据新名录认真核对本单位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代码变更调整内容,及时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提交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在完成许可证变更后,及时登录广西固废监督审批管理系统,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相关信息。
三、其他要求
(一)2020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仍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申报执行。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申报登记等业务均按照新名录要求执行,并于2021年2月底前通过广西固废监督审批管理系统完成相关申报工作。
(二)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应于2021年2月底前,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通过广西固废监督审批管理系统完成2020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工作,逾期未完成将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接收危险废物。2021年起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及时填报经营情况月报,连续两个月未上报的,广西固废监督审批管理系统将自动停止接收危险废物申报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