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扶绥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1〕246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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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扶绥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扶绥海创公司)位于崇左市扶绥县海螺水泥厂区内,公司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主要改造并利用现有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简称扶绥CKK项目)处置危险废物,维持年处置生活垃圾4.62万吨基础上新增年处置沾染性危险废物2万吨。项目技改内容主要为在原有气化炉垃圾喂料层,增设一个危险废物投加口,配套建设1间735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和1间破碎预处理车间(破碎、混合、输送系统),依托水泥窑生产线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同时配套技改项目废水、废气等相应的环保设施。
扶绥CKK项目于2017年11月17日完成自主验收,正式投入生产。2019年11月29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对扶绥CKK处置固体废物技改项目(以下简称CKK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崇环审〔2019〕28号)。2021年6月4日,扶绥海创公司自行组织完成CKK技改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增加灰渣协同处置设施,2020年12月取得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复函同意建设。
扶绥海创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获得我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GXCZ2020002),核准经营范围为收集、贮存、处置沾染性危险废物(HW49:900-041-49)(沾染挥发性重金属、高氯、高氟物质的废弃包装物和废活性炭、污泥除外),规模为2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7月22日止。
二、经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你公司生产经营基本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我厅同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类别为收集、贮存、处置沾染性危险废物(沾染挥发性重金属、高氯、高氟物质的废弃包装物和废活性炭、污泥除外)HW04:900-003-04、HW08:900-249-08、HW49:900-041-49,经营规模为2万吨/年,证书编号:GXCZ2021004,有效期1年。
三、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公司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批复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完善贮存库各类沾染性危险废物的分类分区管理;明确标识危险废物贮存和预处理区域雨污水的管道走向和厂内危险废物运输路线;加强贮存库和预处理区域地面防腐防渗排查和废气抽排系统管理;合理安排投料,避免危险废物在投料坑长时间过量贮存。
(二)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炉渣预处理及投加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前,应根据炉渣特性,制定炉渣协同处置方案,确保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要求,同时重新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包括炉渣)竣工环保验收并按规定程序报备。
(三)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经营情况记录、操作运行记录和台账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公开。
(四)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请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扶绥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我厅不定期对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我厅将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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