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南宁铁路公安局危险废物转移至贵州万山天业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1269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
南宁铁路公安局:
你单位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贵州万山天业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南宁铁路公安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黔环固体函〔2024〕524号)函复我厅,因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类别HW49其他废物(900-999-49)仅限氯化汞类,你单位未提供有效资料证明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为氯化汞,不同意你单位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单位0.03456吨汞(900-999-49)转移至贵州万山天业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
你单位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