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桂林德群快捷电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1487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
桂林德群快捷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桂林德群快捷电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函复我厅,因接收单位存在涉环境违法行为问题,暂不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要求,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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