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42〕1553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
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赣环固转函〔2024〕556号)函复我厅,因根据申请材料无法判定拟转入危险废物与接收单位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是否相符,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360吨硫渣(321-016-48)转移至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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