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17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河池鑫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南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5〕243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8日 |
广西河池鑫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湖南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不同意广西河池鑫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复函》(湘环固函〔2025〕120号)函复我厅,因接收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6000吨氧化锌浸出渣(321-010-48)转移至湖南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