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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广西钦江药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珙县华洁危险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处理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5〕20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广西钦江药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珙县华洁危险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处理的函

2025-05-12 09:3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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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江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珙县华洁危险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处理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经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我厅同意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珙县华洁危险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将转移运输路线及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生态环境局,自觉接受所在地以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管。

三、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废物在辖区内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危险废物转移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明细表

产生单位

接收单位

废物名称

废物代码

数量(吨)

转移期限

广西钦江药业有限公司

珙县华洁危险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S1-2蒸馏废盐

271-001-02

15

2025.12.31

S2-2蒸馏废盐

70

S4-2蒸馏废盐

100

S5-3蒸馏废盐

15

废盐S1-2

60

废盐S1-3

40

废盐S2-2

45

废盐S2-3

35

废盐S3

35

废盐S4-2

10

废盐S5-2

25

废盐S6-2

100

废盐S6-3

70

蒸发废盐S4-2

80

精馏残液S1-2

50

精馏残液S2-1

163

精馏残液S2-2

50

精馏残液S4-1

10

精馏残液S5-1

15

S5-4蒸馏残液

105

S5-5蒸馏残液

58

S6-1蒸馏残液

437

S1-1废活性炭

271-003-02

6

S2-1废活性炭

45

S4-1废活性炭

60

S5-1废活性炭

40

S5-2废活性炭

40

S6-3废活性炭

9

S2-3废吸水剂

271-004-02

30

S6-2含磷废物

27

废活性炭S1-1

900-039-49

30

废活性炭S1-4

10

废活性炭S2

10

废活性炭S2-1

15

废活性炭S2-4

15

废活性炭S3

25

废活性炭S4-1

55

废活性炭S5-1

10

废活性炭S6

15

废活性炭S6-1

15

废机油

900-249-08

1

废水处理污泥

261-084-45

5

废包装袋及包装瓶

900-041-49

5

废弃劳保用品

5

破损原料包装桶

5

实验室废物S10

900-047-4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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