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梧州市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西广恒胶化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5〕1142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
广西梧州市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江西广恒胶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广西梧州市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赣环固转函〔2025〕574号)称,因接收单位未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环境风险可能不可控,不同意你公司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2000吨沉降室除尘灰(321-028-48)转移至江西广恒胶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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