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厅再次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查结果公示,现公布第三批符合《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建〔2011〕190号)规定资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详见附件3)。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污染源单位可根据已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情况,自主从第一批(详见附件1)、第二批(详见附件2)和第三批名单中选择适合的运行单位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
1. 具备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2. 具备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3. 具备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