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16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发[2011]36号 |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16日 |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危险废物专业技术专家和行政管理专家的作用,为危险废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4号)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相关规定,我厅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1年6月1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挥专业技术专家和行政管理专家的作用,为危险废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水平,确保公平、公正、科学的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4号)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是指在危险废物的技术和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广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专家库由广西环境保护厅组织建设,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固废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专家库的入选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负责专家库资料汇总、数据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专家参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专家进行日常交流。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秘密;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三)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的在职或离退休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广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总数不少于20人。专家库专家实行专业分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监察、环境风险防范、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矿冶和冶金、有机化学与化工、水文地质、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等专业。
第六条 专家库入选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被选专家应当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审查专家库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被选专家及所在单位对所填《登记表》内容负责。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并每年公布专家库最新动态。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
(一)阅读有关评审资料,了解掌握项目建设的有关内容;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三)独立进行项目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批评、检举、揭发评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参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
(二)公正、热情地开展咨询工作,对被咨询的相关事项保密;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不断创新;
(五)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评审项目有利益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条 专家人数
单次评审专家人数为不少于3名的单数,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第十一条 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接受专家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参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对专家咨询费有规定支付专家工作的报酬;对异地前来提供咨询的专家,还应当支付其发生的工作费用。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并实行专家评审业绩记录制度,将专家评审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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