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业务专题 > 政策依据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通知

桂环函〔2020〕1212号

2020-07-08 17:3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局

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水平,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0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和严格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及《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0号)相关要求执行;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的单位不得故意或授意他人倾倒废铅蓄电池酸液,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只能转移至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综合利用其技术条件应当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519-2020)中的收集、运输和贮存要求及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申请基本条件为:

(一)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新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选址必须在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内贮存设施应为专门场所,必须具备整块集中、独立的场地,具备足够的贮存空间30方米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地面要进行硬化和防腐处理,应有足够的废水收集系统,以便收集处理溢出液。贮存库房应采用微负压设计,室内排出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达到GB31574的要求后排放贮存设施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设施;规范设置收集、贮存、转移全程视频监控设施(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半年以上)及计量设施。

(三)拥有具备防雨、防渗措施的运输车辆供收集废铅蓄电池至贮存场所或暂存库使用。由贮存场所或暂存库转移至再生铅企业时,必须使用危险废物转移专用车辆。

(四)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以及中转或者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废铅蓄电池发生电解液渗漏的,其渗漏液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已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必须利用专用容器运输,专用容器应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附录A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五)建立废铅蓄电池安全收集、集中贮存的规章制度,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制定有效和可操作的事故应急管理计划,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

二、加强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获得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监管,要求持证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设立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规定的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建立收集、贮存、转移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监督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收集、贮存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督促完善项目安全、消防设施等相关手续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遵守危险废物审批审核廉政规定

各市生态环境局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廉洁自律,防范廉政风险,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已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市,请市生态环境局主动与行政审批局对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78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