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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4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三季度全区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4〕23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三季度全区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进展情况的通报

2024-10-15 13: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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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三季度,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继续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部署,统筹推进辖区内排污许可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推进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着力提升方案审核率、数据联网率、监测完成率(以下简称“三率”)。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市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全区14个市共有8342家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纳入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进行统计。其中,已完善监测方案的企业7866家,占发证企业的94.29%,全国排名第十一;已录入数据的企业7232家,数据联网率86.69%,全国排名第十五;监测任务完成率65.23%,全国排名第九。

总体来看,三季度“三率”完成较好的市为:钦州市、北海市、桂林市、南宁市;三季度“三率”工作进展滞后的市为:贵港市、河池市、崇左市、百色市,需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有效提升“三率”。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环评审批、综合执法部门间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二)认真填报。《全区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管理汇总表》是建立我区排污许可企业污染源监测管理的重要基础档案,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内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科室,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填报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填报工作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落实每季度动态更新管理,夯实辖区内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基础。

(三)强化监管。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制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开展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监测数据信息。加强监测执法,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拒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信息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改,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

(四)帮扶指导。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排污许可企业的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录入数据,提高数据联网率和监测任务完成率。我厅将继续定期对各市自行监测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视情形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附件:2024年三季度全区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进展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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