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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2026-02-02 13: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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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描述、整改目标及措施要求

(一)问题描述

近岸海域局部污染问题依然存在,2020年钦州市海水水质总体评价为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仅为70.6%,茅尾海海域5个监测点位只有1个达到环境功能区管理目标。

(二)整改目标

钦州市近岸海域“十四五”末优良水质面积比例从“十三五”的平均值79.5%提高至87.5%。其中,2023年前平均每年提高2%,2024年、2025年平均每年提高1%,并达到国家年度考核目标要求;2023年茅尾海国控考核站位水质消除劣四类,2025年达到三类(活性磷酸盐指标不低于四类)。

(三)整改措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该问题的牵头单位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整改责任单位为钦州、防城港市委、市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局、海洋局。整改措施为:

第96项:制定茅尾海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茅尾海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第97项:强化陆海统筹,持续开展钦州市、防城港市入海河流及支流整治,改善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确保2021年钦江东、茅岭大桥断面水质达Ⅲ类及以上,其余入海河流及支流水质2023年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第98项:加强钦州、防城港市沿海工业园区企业及港口码头管理,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99项:开展茅尾海沿岸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推进养殖设施生态化改造。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粪肥还田利用并建立管理台账。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清理、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加强畜禽及水产养殖监管,加大违规养殖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违法占海、圈海养殖等行为。推进农药、化肥、地膜面源污染减量化。

第100项:加强茅尾海沿岸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完善沿岸镇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沿岸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减少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置直排外环境。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我厅高度重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二)整改工作,组织完成茅尾海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并推动实施,加强工作指导、跟踪督办和技术帮扶,积极督导钦州市、防城港市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既定整改目标。2025年钦州市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89.4%,优于年度考核目标(≥88.5%),且高于“钦州市近岸海域‘十四五’末优良水质面积比例从‘十三五’的平均值79.5%提高至87.5%”的整改目标。2025年茅尾海国控考核点位活性磷酸盐指标达到四类,其余水质指标均达三类,达到“2025年茅尾海国控考核点位达到三类(活性磷酸盐指标不低于四类)”整改要求。

(一)制定茅尾海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并推动实施。

一是出台茅尾海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我厅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契机,制定了《广西茅尾海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通过系统开展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治理等,推动茅尾海水质改善。二是高位推动整改,压实地市责任。我厅以湾长制为抓手,提请自治区总湾长、副总湾长开展巡湾工作,推动《规划》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总湾长陈刚2次赴茅尾海开展督导工作,现场推进茅尾海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自治区副主席、副总湾长眭国华3次赴茅尾海开展巡湾工作,有效压实地市责任。三是加强日常监管,推动《规划》实施。2022—2025年我厅共赴钦州市、防城港市开展16次现场调研督导推进《规划》落实,向相关地市通报4次,反馈问题4次,下发提醒、预警函3份,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茅尾海环境综合治理工作3次。建立茅尾海立体智能综合监测基地,对茅尾海海域海水水质、红树林、海洋垃圾、池塘养殖排污等开始加密监测,利用人工智能识别技术能快速识别出生态环境问题,及时进行预警,保障茅尾海生态环境安全。

(二)督促推进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将入海河流治理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重点内容统筹推进。按年度制定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计划或自治区湾长制工作要点,分解细化入海河流水质年度管控要求。二是推进污染源治理。指导钦州市、防城港市开展钦江、茅岭江、大榄江等入海河流和周边入海支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完成茅尾海周边52个重污染排水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入海河流周边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大力支持地市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2022年以来,我厅积极帮助钦州市、防城港市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同时保障自治区补助市县资金,实施钦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项目,开展入海河流排污口排查和钦江、茅尾海环境整治等工作。三是加强入海河流水质预测预警。我区11个入海河流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均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控入海河流水质,构建广西水生态环境管理大数据平台,建立“未来3天水质预测+日超标提醒+月超标预警”的预警模式。组织开展入海河流及支流监测工作,2025年钦江东、茅岭江大桥断面水质已达Ⅲ类及以上,鲤鱼江、茶山江、冲仑江、大陶江、大基围江等入海支流水质达到Ⅲ类以上。

(三)加强企业及港口码头监管。

一是健全入海排污口监管机制。制定印发《广西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入海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将园区和工业企业排污口纳入重点管理,将港口码头排污口纳入一般管理,指导地市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每季度组织钦州市、防城港开展工业企业直排入海口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发布监测情况通报15次,根据监测结果,钦州市、防城港市工业企业排口均100%达标排放。二是加强源头管控。出台《广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强化项目建设源头管控,引导项目规避环境敏感区域。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对“两高”、化工等环境风险较高项目实行审批权上收,强化源头监管与风险防控。组织开展广西沿海工业园区、企业、码头环境风险源排查工作,摸清风险源底数,共排查涉海环境风险源83家,已移交地市开展整治并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三是强化执法检查。开展自治区领导分片督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提请自治区领导带队赴工业园区和港口码头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将沿海工业园区、企业和港口码头入海排污口排放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指导沿海三市依法对入海排污口开展监督检查,要求每季度抽查一次,明确抽查比例不低于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总数的25%。

(四)加大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力度。

一是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落实《广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我厅组织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服务指导组,指导帮扶地市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专项排查工作,公开通报了5起畜禽养殖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挂牌督办12起重大畜禽养殖问题,有效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二是推动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技术团队对我区海水池塘养殖尾水技术模式开展全方面调查,并组织钦州市、防城港市赴福建省学习海水养殖先进经验模式,开展我区海水养殖模式转型升级研究,并报告自治区政府。发布广西地方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填补广西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空白”,为沿海地市进一步推进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提供技术指导。三是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现场检查、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钦州市、防城港市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共计开展9次调研检查,通报有关问题情况3次。

(五)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一是强化镇级污水处理厂监管。充分发挥湾长制机制,有效督导钦州市、防城港市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问题,通过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黄屋屯镇、皇马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等多个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并召开督导会议现场推进整改。二是加强对农村污水治理的监督指导。2022年以来,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调研或帮扶指导10次,移交或者反馈问题6次,指导钦州市、防城港市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动钦州市、防城港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茅尾海周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2023年以来下达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涉农整合)资金1500万元,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480万元,推动实施茅尾海周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三、整改完成情况

2025年12月,我厅组织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对问题(编号二十二)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验。经核验,我厅认为该项问题的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已督促钦州、防城港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2025年钦州市近岸海域优良水质面积比例和茅尾海国控考核点位水质已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已完成整改工作。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0771-5712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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