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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警示宣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公布7起大气远程监督帮扶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宁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碱回收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存在粉尘检测仪实际安装光程(66cm)远低于铭牌标注的设计值(2.2m);流速监测分析仪皮托管系数设置(0.85)与采样探头标签(0.90)不一致;氮氧化物转换器未与烟气分析仪连接,样气未经过氮氧化物转化器就直接进入分析仪,三次通NO标气测试误差均超过30%;湿度监测设备在断开采样管路测试时读数无变化等问题。以上行为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三项和第二十三条“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一项的情形。为核实排放情况,执法人员同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207mg/m3,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限值(30mg/m3)的5.9倍。
二、查处情况
南宁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2025年9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17万元。
同时,该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2025年9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336万元。
三、启示意义
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严格遵循“规范安装、规范运维、规范监测”三大核心要求,任一环节缺失都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托远程线索,通过现场核验设备状态与第三方监测数据比对,迅速固定证据,形成从线上预警到线下印证、从设备核查到排放实测的完整执法闭环,为打击类似隐蔽违法行为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
案例二:梧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梧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核查时,依据该公司已完成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及其手工检测报告进行核算,确认其2024年主要排放口SO2实际排放量为144.429吨,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许可排放量限值(102.63吨)41.799吨。
二、查处情况
梧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2025年11月10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6万元。
三、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企业合法排污的“通行证”,其核定的年许可排放量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各排污单位应建立总量核算与预警机制,动态管控全年排放。该案通过核算自动监控与手工监测数据,精准发现并查处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非现场数据分析能力,实现从“瞬时监管”到“全过程排放监管”的升级,确保排污许可制度刚性落地。
案例三:桂林市临桂区某页岩砖厂未按照规定安装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7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桂区某页岩砖厂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核查时,发现其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执法人员随即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该砖厂隧道窑烟囱废气排放口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氮氧化物参比方法测定浓度平均值为11mg/m3,自动监测设备(CEMS)实测浓度平均值为24.68mg/m3,绝对误差为13.68mg/m3,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12mg/m3),比对结果不合格。以上行为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三项和第二十三条“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一项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临桂区某页岩砖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5年11月6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7794万元。
三、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系统是由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等环节构成的完整系统,任一环节(如氮氧化物转换器)的缺失,都将直接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并可能掩盖实际超标排放。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安装、维护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心存侥幸。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规范性、运行稳定性的监管,通过“线上比对、线下核查”,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案例四:北流市某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流市某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木炭生产(2023年建成投产),检查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木炭生产属于“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26—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类别(实施重点管理),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实际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即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北流市某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5年10月29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5.5692万元。
三、启示意义
该案例对强化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具有典型警示意义。2024年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本案警示涉及热解工艺的木制品加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项目投产前必须履行的法定前置程序,绝不能以“不了解名录”“不知需要办证”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精准宣传,并强化对新建、疑似无证排污项目的主动非现场监管能力,通过数据预警与精准执法,从源头杜绝违法行为,确保“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定要求刚性落地。
案例五:钟山县某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0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核查时,先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非现场检查,再结合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持续生产,根据其排污许可证规定,应分别对废气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每半年一次,DA002(苯并[a]芘、沥青烟)每年一次、DA003(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每月一次开展自行监测。经核查,该公司虽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除一份2023年12月的监测报告外,后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钟山县某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相关规定,2025年10月20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6692万元。
三、启示意义
道路养护行业中小企业众多,其加热沥青、拌合物料等生产环节易产生苯并[a]芘、沥青烟等特征污染物,但环境管理基础相对薄弱。这些企业往往对需要长期、规范开展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工作认识不足、执行不到位,日常管理中“重方案制定、轻日常落实”的问题较为突出。本案通过“线上筛查、线下核查”的执法模式,有效识别并查处违法行为,为监管同类型工艺企业提供了有效路径,也警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持续地落实排污许可的全部管理要求。
案例六:来宾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5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核查时,发现来宾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其热压、制胶工序产生含甲醛、非甲烷总烃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检查发现涂胶热压工序配套的8套UV光氧+活性炭一体设备中有2套未开启;制胶车间内一台正在生产的20吨反应釜,其废气收集管道虽连接有喷淋塔、UV光氧设备,但两者均未开启运行,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来宾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5年11月6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504万元。
三、启示意义
在板材制造等使用有机溶剂和热压工艺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的问题较为普遍。这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传统巡查方式难以有效发现。本次执法以线索为导引,实施靶向核查,实现了从问题追溯、运行核验到证据锁定的全流程精准打击,有效破解了监管难题。该案例警示板材加工、涂料、印刷等同类型企业,必须将环保设施等同于核心生产设备进行管理,确保其与生产活动同步、稳定运行。企业应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杜绝侥幸心理,避免因管理松懈而付出法律代价。
案例七: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3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核查时,发现其提供的一份由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查,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该次监测中伪造监测数据,其报告中的采样日期、受检单位与实际不符;夜间厂界噪声数据系在异地宾馆凭空编造,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规定的情形;且未按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的采样次数、时长、采样管温度及气袋清洗等关键环节,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的技术规定。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5年11月11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公司处以罚款5.1625万元。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的查处,对规范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压实第三方机构责任具有典型警示意义。本案中的环境监测机构不仅出现采样日期、受检单位等基本信息造假,更在关键环节公然舞弊:在宾馆伪造噪声数据、废气采样违反技术规范。这暴露出部分机构合规意识薄弱、内部质量控制形同虚设,将法定监测任务视同儿戏。案件警示所有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将数据真实准确视为生命线,恪守职业底线,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作业。同时,也提示生态环境部门需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穿透式监管,通过核查原始记录、溯源采样过程,严厉打击数据造假,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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