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系部门:
广西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联系电话:0771-5301152,0771-5331991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颁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受理范围
全区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综合性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申请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技术报告,包括处置技术、工艺、经济分析、污染治理设施及处理效果。
(三)申请单位已聘用的相关专业人员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新建项目提供环保批准文件,已投产的项目提供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五)申请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汇编。
(六)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申请书等上述相关材料。
(二)自治区环保局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自治区环保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四)自治区环保局根据评估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七、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变更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五) 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九、许可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换证申请书;
(二)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应包括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三)经营期内的环保监测报告;
(四)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