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县级政府对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决定将其实施的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项目部分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审批。自2012年5月14日起,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名义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机械、船舶等行业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含汞电池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进行受理,并负责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即日起不再受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申请。
委托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