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听证申请人的申请,本厅决定就桂环罚字〔2013〕2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申请人
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二、听证会时间
2013年5月31日9:00起。
三、听证会地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楼二楼二号会议室(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
四、旁听安排
本次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拟旁听的人员,请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审查登记后,进入会场旁听;因同一特定事由参加旁听者,以不超过五人为宜。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