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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各市近两年环境空气质量主要监测数据的公告

2014-02-17 19:24     来源: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作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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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环境保护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到2017年,广西环境空气质量要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值要比2012年下降5%以上。但是2013年广西各市空气质量明显下降,全区PM10年平均值大幅度上升,南宁、桂林市的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值分别为5766微克/立方米,分别超过二级标准0.63倍和0.89倍。20141月,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别仅为6天,3天,3天和15天。改善广西环境空气质量迫在眉睫,需要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现将广西各市近两年环境空气质量主要监测数据公告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217

广西各市2012年和2013年环境空气质量主要监测数据

城市

2012PM10

平均值

2013PM10

平均值

2013PM2.5

平均值

2013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率

南宁

68

90

57

74.8%

柳州

70

86

数据统计达不到有效性规定

62.2%

桂林

70

84

66

64.1%

贵港

70

64

/

 

河池

64

63

/

/

钦州

58

59

/

/

崇左

54

59

/

/

百色

52

57

/

/

防城港

53

57

/

/

来宾

56

55

/

/

北海

53

53

数据统计达不到有效性规定

66.2%

梧州

48

52

/

/

贺州

45

50

/

/

玉林

42

43

/

/

平均值

57.4

62.3

/

66.8%

 

  说明:

  1)上表中PM10 PM2.5的单位都是微克/立方米。

  (2)PM10年平均值小于等于40微克/立方米为达到一级标准,小于等于70微克/立方米为达到二级标准,大于70微克/立方米为不达标。PM2.5年平均值小于等于15微克/立方米为达到一级标准,小于等于35微克/立方米为达到二级标准,大于35微克/立方米为不达标。

  (3)按照国家要求,广西2013年只有南宁、柳州、桂林和北海4个重点城市开展了PM2.5监测,因柳州和北海出现监测仪器故障导致数据统计达不到有效性规定,无法计算年平均值。

  (4)目前只有上述4个重点城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GB 30952012)开展监测,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其余10个城市从2015年开始监测和发布,因此上表中的AQI优良率的平均值仅是4个重点城市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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