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转来《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调整权责清单的函》(桂环函C2017J 1118 号)、《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调整权责清单部分事项的函》(桂环函〔2017J 1623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同意“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不再列入权责清单。
同意“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列入权责清单。
1同意“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更名为“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
同意“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处罚”的子项“建设项目违反‘试生产’规定“的处罚”不再列入权责清单。
同意“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不再列入权责清单。
同意“要求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报告有关情况”的子项“接受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不再列入权责清单。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认定”不作调整。调整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权责清单共有行政权力事项53项,与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事项401项。其中,行政许可14 项,与之对应的责任事项84 项;行政处罚5 项,与之对应的责任事项117项;行政征收2 项,与之对应的责任事项18 项;行政检查4项,与之对应的责任事项20项;行政给付1 项,与之对应的责任事项5项;行政奖励1 项,与之对应的责任事项4项;其他行政权力26项,与之对应的责任事项153项。
权责清单调整后,请按照《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公开工作。
附件:1.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权责清单调整情况
2.调整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权力事项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