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工作需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今年6月份开始,借鉴试点省份江苏、湖南、贵州经验的基础上,牵头研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选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至12月14日,可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反馈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周平顺 0771-577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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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草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草案)
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草案)
4.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草案)
5.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四个配套文件的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