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权责事项调整的批复》(桂编办复【2018】58号)调整)
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政务服务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规定办 结时限 |
承诺办 结时限 |
备注 |
公共服务事项 |
1 |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补助 |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公布) |
广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污染源责任单位 |
无 |
30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20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2 |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四十八号第一次修订) |
经审批已在建、在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
无 |
10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27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业主变更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 |
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无 |
1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28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4 |
要求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报告有关情况 |
1.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监测结果报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 |
无 |
当场办结 |
权责清单第29项 |
2.接受废旧放射源收贮情况报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 |
无 |
当场办结 |
权责清单第29项 | |||
公共服务事项 |
4 |
要求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报告有关情况 |
3.接受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报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 |
无 |
当场办结 |
权责清单第29项 |
4.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营情况及环境监测结果报告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2号公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公布)、《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87〕环放字第239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 |
无 |
当场办结 |
权责清单第29项 | |||
5.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 |
广西辖区范围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定期报告 |
当场办结 |
权责清单第29项 | |||
6.要求定期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环境保护部第70号公告) |
广西辖区内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
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和每年1月15日之前 |
当场办结 |
权责清单第29项 | |||
7.接受造成或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破坏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 |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无 |
20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29项 | |||
公共服务事项 |
4 |
要求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报告有关情况 |
8.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一次修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 |
接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 |
无 |
当场办结 |
权责清单第29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5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认定 |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 |
|
无 |
30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30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6 |
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单位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31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六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一次修订) |
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的办理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企业事业单位 |
无 |
当场办结 |
权责清单第32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8 |
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送贮审核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
无 |
当场办结 |
权责清单第33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9 |
核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六号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桂环字〔2002〕3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伴有电磁辐射或放射性实践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无 |
5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34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0 |
辐射豁免认定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一次修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从事伴有电磁辐射或放射性实践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无 |
5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35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1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的核发 |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 |
微生物菌剂样品进口经营者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36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2 |
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证明 |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公布) |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 |
无 |
3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37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3 |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出具意见审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环境保护部第70号公告) |
广西辖区内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39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4 |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核发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 |
无 |
5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40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5 |
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评估考核 |
|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 |
无 |
5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41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6 |
违法进境固体废物无害化利用或处置单位认定 |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 |
广西辖区范围内申请对海关等部门查获的违法进境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单位。 |
无 |
20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44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7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 |
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纳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 |
每个季度结束次月月底前,将审核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遇法定节假日或申请单位未按时提交材料的,顺延报送 |
20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45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次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号) |
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需要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无 |
24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46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19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异地使用备案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单位: |
1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47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21 |
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 |
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无 |
3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49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22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四十八号第一次修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号发布) |
规划编制单位 |
无 |
20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50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23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六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一次修订)、《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
无 |
10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51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24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核 |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 |
微生物菌剂样品进口经营者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52项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链接: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电话:0771-2803997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电话:0771-5314147
公安机关备案号:45010302001756 桂ICP备05005067号 网站标识码:450000004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