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财金〔2019〕377号)工作要求,为助力我区社会诚信建设,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现将2020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评价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将纳入《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列为2020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
价对象。经统计,2020年广西共有2694家企业列为参评对象(详见附件2)。
二、信息采集和时间节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年度各参评企业应登录广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详见附件3)录入信用评价相关基础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组织结构代码、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区域、经纬度信息等),上传《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确保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参评企业若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可签署《信用承诺书》一并上传。
参评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如更换法人、更换名称等)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在广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更新完善,因信息不实或未及时更新所产生的后果由参评企业自行承担。
三、评价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全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开展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四、信息公开和异议处理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生态环境行为信息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动态累积记分制度,自2020年8月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gxzf.gov.cn/)向社会公众公开评价结果。
参评企业对其生态环境信用等级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广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提出复核申请,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加盖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复核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6号604收,邮编530028)。
五、依法监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参评企业应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落实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工作要求;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途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网上信访窗口。
特此通告。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 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企业名录
3. 广西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