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对以下行为进行举报的,给予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2.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3.向河流、河道、水库、溶洞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4.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5.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举报电话:0771-12369转0;
举报地址: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访办,邮编:53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