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通知公告 > 公示公告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350号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2021-03-11 17: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监督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我厅于2020910月随机抽取10家住所在广西的从业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将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现场检查中发现,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柳钢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编制单位质量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环评文件存档资料不齐全;陈月淼李梅莲王明凤王亚婷伍雪芹杨浩周淑芳7名编制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规定。

依据《监管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我厅已向上述单位和个人分别送达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告知失信事实、记分决定及相关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间内共收到4份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经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研究,决定对上述单位及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0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3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1

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91450103MA5KFMPM5A

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桂林铅旺废旧电池回收、转移、贮存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不符合《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失信记分2分。

《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

2

广西柳钢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1450200MA5KXCNL5Q

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汽车零部件及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不符合《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失信记分2分。

《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

3

陈月淼BH031122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提交的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

失信记分2分。

《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4

李梅莲BH036510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提交的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

失信记分2分。

《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5

王明凤BH031123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提交的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

失信记分2分。

《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6

王亚婷BH027552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提交的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

失信记分2分。

《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7

伍雪芹(BH007944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提交的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

失信记分2分。

《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8

杨浩(BH030347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提交的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

失信记分2分。

《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9

周淑芳BH036511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提交的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

失信记分2分。

《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说明:本表所称《监管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微信
    微博
    客户端

    智能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