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公文通知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1〕3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责任清单的通知

2021-10-11 16: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责任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0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责任清单

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环综合〔202143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结合广西实际,现对《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制定责任清单。

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

(一)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和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企业名单进行公开,结合我区改革实践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和范围,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市党委和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完成时限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强化重要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及时向社会披露。

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局等

完成时限:重要环境信息发生变化三个月内

(三)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印发实施后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按照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督促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四)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建立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

(五)依法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的,由所在地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名单。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地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资委、广西证监局。

完成时限:《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资委、广西证监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和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设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和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转送至同级有关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资委、广西证监局

完成时限202212

(八)健全相关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健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可牵头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中,增加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上市公司发行环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完成时限: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

(九)落实企业守法义务。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情形,应督促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

(十)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资委、广西证监局

完成时限: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实施后及时完成

(十一)纳入信用监督。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完成时限2023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工作规范,引导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咨询服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完成时限: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实施后探索开展

各市(地)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定期督促调度,确保责任清单重点举措落实落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任务工作中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遴选典型并宣传推广。  

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参照责任清单相关规定实施。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