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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召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88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 |
贵港市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并应你公司的听证要求,我厅决定于2021年12月30日9时,在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综合办公楼二楼二号会议室就拟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贵港市恒丰矿业有限公司桂平市碧滩银金铅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15〕106号)具体行政行为举行听证会,请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会可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本次听证会由胡展章担任主持人,于浩龙担任听证员,杨春琳担任记录员。
参加听证前,须作好以下准备:
一、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二、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本厅;
三、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四、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的,听证会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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