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1日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安法宣贯执行年”宣贯执行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2〕146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1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法宣贯执行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22〕26号)有关工作部署,我厅结合部门职责,在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组织开展“新安法宣贯执行年”宣贯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为指导,组织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企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提升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水平,充分发挥新安法对保障辖区环境安全的基础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立“新安法宣贯执行年”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比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立“新安法宣贯执行年”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社会性宣传,提升学法用法氛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一是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张贴或悬挂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横幅、挂图、海报、专题展板;二是组织职工自行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及其解读;三是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及相关解读内容;四是根据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活动部署,鼓励本单位职工参与新安法系列知识竞赛和新安法课堂宣讲活动,提升学法用法积极性。(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大院,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本单位范围;各市生态环境局自行安排)
(二)深入开展新安法教育培训,提高守法意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职责,在日常监管管理工作中督促指导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处置等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新安法纳入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内的全员宣贯和培训内容,督促企业参与自治区安委会组织开展的新安法系列知识竞赛、新安法课堂宣讲活动、新安法延展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本单位职工学习新安法活动,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新安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提高守法意识,保障生产安全。(自治区、各市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处置领域监管业务单位负责)
(三)将新安法纳入生态环境执法依据,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职责,将新安法纳入生态环境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逐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环境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行闭环管理。在对重点企业的检查中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执法工作模式,加大分类分级和双随机执法力度,推进“互联网+执法”应用,开展异地交叉执法,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安全违法行为。(自治区、各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四、实施时间
2022年4月至12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新安法宣贯执行年”各项宣贯执行活动负责人,保证各项活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位,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宣贯活动深入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传达落实,统筹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本方案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在生态环境安全检查工作中将新安法的宣贯执行情况作为检查内容,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执行工作与各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三)认真总结,按时报送。请固体处、辐射处、执法局、环科院、辐射站、海洋站、固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市生态环境局认真总结相关工作情况,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宣贯执行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联系人:黄捷、张晶;联系电话:0771-5773641、5773647。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