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通知公告 > 公文通知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4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培训班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3〕115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培训班的函

2023-08-15 10:36     来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常态化实施,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能力,根据培训计划,定于2023年8月28日至30日举办2023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3年8月28日至30日(8月28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南宁市维港卓悦酒店(地铁3号线东葛路站B出口步行20米)。

三、培训内容

(一)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情况;

(二)污染环境类和生态破坏类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三)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

四、培训人员

(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各1人;

(二)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1人;

(三)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和执法局各1人;

(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培训不收取培训费(含食宿费),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二)培训期间请遵守培训纪律,保持良好学风,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上课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

(三)培训期间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四)请各单位于8月24日前反馈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至邮箱:gxhkysfjd@sthjt.gxzf.gov.cn。

联系人及电话:郭璐璐,2289782。

附件:培训班日程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培训班日程安排

8月29日 星期二 

主持人:待定

时间

内容

主讲人

8:30—9:00

开班讲话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

9:00—10:00

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工作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同志

10:10—12:00

污染环境类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案例分析

自治区环科院专家

12:00—15:00

休息

15:00—18:00

生态破坏类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案例分析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专家

8月30日 星期三

8:30—11:30

交流发言

南宁市、梧州市、贵港市、钦州市、河池市、百色市、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11:30—12:00

总结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同志

结束返程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微信
微博
客户端

智能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