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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核2004年全国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的函

2005-07-2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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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要求,200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应于2005年4月15日前报送我局。截止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宁夏、新疆、西藏未报)完成了辖区内申报核定数据的汇总报送。

经初步审核、汇总,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发给你们,收到后请认真校验,组织订正,并于8月15日前将复核正确的报表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会审、考核、评比。

联系人:王玉宏、刘飞宇

电话:(010)66556439/40

传真:(010)66556438

E-mail:66556439@163.com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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