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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广东工业大学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通报

2006-01-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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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848号
关于处理广东工业大学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通报
广东工业大学:

经查,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期间,你校在编制《佛山市高明高怡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甲醛和10万吨醋酸乙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由于忽视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员不负责任,致使该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差,遗漏了重要敏感点且部分敏感点的距离与实际不符,公众调查内容失实,工程分析和污染源强估算错误,项目选址的环境风险评价不全面、不深入,未预测无组织排放的环境影响,未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鉴于你校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上述质量问题,对项目开工建设后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规定,现责令你校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0日。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校应于1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局,并于整改期满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抄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我局将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意见 通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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