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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6-03-3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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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40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我局自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以来,得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目前已有一批城市获得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结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十一五”环保规划要求,我局对现行“创模”指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创模”工作。

  现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和正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新的考核指标和工作规定,扎实认真地开展工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指标 通知

抄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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