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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环发【2008】69号)

2008-08-22 17: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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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服务企业
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加快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减少建设项目环保许可部分受理前置条件。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中,不用提交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和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意见等两项文件材料。
 
  第三条  增加承担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资质单位,加快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生态类、辐射环境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取消原规定仅由自治区环保系统所属监测单位承担上述两类项目的环保监测验收的限制,扩大企业选择项目竣工验收环保监测单位范围。
 
  第四条  提高环保审批效率。所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文件审批时限一律比法定时限减少30%以上。
 
  第五条  环保系统所属环评单位对与环保有关环保经营性收费实行优惠。建设项目环评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的80%。
 
  第六条  推进环境咨询、技术服务规范化建设。凡是符合资质条件,经认可的中介机构可以承担环境影响评估、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七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通过优化环保审批手续和环保技术服务等措施,引导企业到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进行投资,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和集中区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治理园区污染,减少企业自行投资处理污染设施的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县(区)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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