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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桂环监字〔2008〕24号
关于加强全区涉锰行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近年来,我区涉锰行业迅速发展,已成为重要产业支柱,但一些地方涉锰行业因无序发展和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加强我区涉锰行业的环境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涉锰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涉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涉锰行业环保监管工作
涉锰行业是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一些地方涉锰行业因环境问题造成纠纷与污染事故,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影响行业的发展。环境保护部和社会十分关注我区涉锰行业环保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多次派出调查人员到我区对涉锰行业检查并作出重要指示。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涉锰行业环境监管的重要性,增强环境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把对涉锰行业的环境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全区涉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制定本地涉锰行业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涉锰行业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严厉的措施,坚决依法惩处,切底解决涉锰行业环境问题。
(一)未经环评审批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已建成投产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二)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投产,但环保设施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且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恢复生产。
(三)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且通过环保验收,但日常检查存在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验收的,以及申请验收但未达到验收要求或者验收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验收。
(五)对无渣库、渣库已满、渣库渗漏和渣库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整治。
(六)对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报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强化环境日常监管,建立挂牌督办的长效机制
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日常监督执法,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跟踪监管。对限期治理项目的污染源,要定期巡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企业,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被依法取缔、关闭企业要增加现场检查次数,严防死灰复燃。对群众反映的污染问题,要及时查处反馈,提高办案的时效性。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辖区涉锰行业环境监管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环境问题突出,要列入环保专项行动上一级挂牌督办案件进行督办。
附件:全区涉锰企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全区涉锰企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为规范涉锰企业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涉锰企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一)统一要求
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铁合金生产企业还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厂区应美化、 绿化、硬化,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应标识清楚;建立健全各种环保规章制度。
4、应使用成熟的清洁生产工艺,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5、企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二)电解锰企业:
1、废水处理
(1)含铬废水必须建有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并且在车间排放口做到达标排放。
(2)冷却水应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建设规范排污口,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安装六价铬、总锰、PH、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采用闭路循环的企业除外)。
(4)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严禁生产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2、废气处理
化合车间的硫酸雾采取吸收法处理,电解车间安装玻璃钢制轴流风机,采取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方式增大车间换气次数,降低车间内无组织逸出的氨气、少量硫酸雾浓度。
3、废渣处理
(1)新建的用于堆存锰渣的渣场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服务期满的渣库必须要覆土植被;渣场堆存的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逐步覆土、压实并绿化。
(3)位于渣场附近的压滤机严禁用水直接冲洗滤布,经压滤机压滤过后的废渣含水率不得大于30%。
(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在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
(5)渣坝下游应建有渗滤液收集装置,并把废渣渗滤液引入生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
(6)生产车间含铬废水处理后产生含铬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的要求进行仓库式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的建设和管理。在广西危废中心建成前,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
(7)精滤渣和阳极泥应全部回收利用。
(8)锰矿粉应采取封闭式或防扬散储存。
4、厂区环境综合治理
(1)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要设置清晰,企业必须采取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生产过程中杜绝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
(2)厂区内设置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3)设置水事故应急池,落实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震、隔声、消声及设置绿化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标准。
(二)铁合金企业
1、废水处理
(1)水循环利用率达95%以上。
(2)电炉炉体和电炉变压器冷却水和冲渣水,均闭路循环,不外排。
(3)锰矿、焦炭、富锰渣等原料须建有原料棚堆放,修建完善原料场及厂区集排雨水沟渠,防止雨水径流冲刷原料流失污染环境。厂区集排雨水沟渠末端设置沉淀池,对厂区初期雨水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定期对初期雨水沉淀池进行清理,沉渣可作为生产硅锰合金的配料消纳。
2、废气处理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模应与项目的生产规模相匹配,并加强管理,确保除尘设施高效运行和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出铁口须设置集烟罩,烟气经烟罩、排烟管引入矿热炉烟气除尘系统一并采用非热能回收型干法(袋式除尘器)净化,使处理后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正常运行状态下,旁路阀门必须锁死,禁止通过旁路偷排。
3、废渣处理
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建设水淬渣和废耐火材料临时渣场,渣场地面进行砼化,水淬渣滤出水及淋滤水应引入冲渣水池作为冲渣用水,不能外排,水淬渣外运应控制其含水率,尽量避免运输环节对环境造成污染,并按协议及时外运综合利用。
4、落实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震、隔声、消声及设置绿化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标准。
(三)锰矿开采企业:
1、废水处理
(1)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2)建设矿区外排水沉淀处理设施,采场内积水须经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2、废气处理
采取湿式作业、定期洒水降尘等方式控制采矿作业区及运输道路扬尘,矿石运输应有防撒落措施。
3、废渣处理
矿区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不得随意倾倒,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标准》(GB18599-2001)要求建设排土(渣)场,或用于矿山采空区回填。拦渣坝的设计、建设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设置完善的截洪、防洪系统及淋溶水收集处理系统。
4、开挖裸露面必须采取护坡措施防止水流失。
(四)锰粉加工企业:
1、生产废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2、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粉尘、烟尘达标排放。
3、锰粉不得露天堆存,必须修建避雨棚。
4、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震、隔声、消声及设置绿化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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