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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12-23 11:13     来源: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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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要求,提高企业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规范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确保企业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要求,自治区环保局制度了《广西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西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要求,提高企业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规范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确保企业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在2007年我区开展电力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将装机容量30万千瓦电力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要求,特制定广西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以增强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为目标,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引导守法和强化执法相结合、企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扩大、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企业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争取到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基本试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条件的市级可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市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积极探索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能力和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的有效机制,发挥企业在微观环境管理中的主动作用。
  二、试点单位
  试点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已开展30万千瓦以上规模的电力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各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试点的企业。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指导有关企业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
  (二)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素质。组织有关企业参加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的  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和资料。指导有关企业做到台账和资料完善整齐,装订规范,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指导有关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污染减排计划、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环境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制度;
  (五)指导有关企业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
  (六)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七)探索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重点探索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或环保工作相衔接的方法。
  四、试点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分为准备、试行及持续改进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11月-12月)
  各市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结合当地环保工作实际,拟定试点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确定试点企业名单,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培训。
请各市环保部门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负责领导及人员和辖区所在地试点企业环境监督人员汇总表报送自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
  (二)试行阶段(2008年11月-2010年12月)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监督人员的登记制度,组织企业环境监督员填写登记申请表(附件1),并将登记变更情况汇总。要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根据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并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环境管理与监督制度,督促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持续改进阶段
  各地应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反应,总结试点经验,分析问题,并评价该制度所起作用,持续改进、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法,使之成为日常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
请各市环保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试点阶段性工作总结及建议报送自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
  为了指导、规范试点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附件4),现印发各地,请参照执行。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环境监察总队反馈。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肖  凤
电    话:(0771)5325482      传真:(0771)5304633
电子信箱:xf_811@yahoo.com.cn
附件:
  1. 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表
  2. 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汇总表
  3.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季报表(试行)
  4.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
  附件1、2、3、4可在广西环保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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