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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执行问题的通知

2009-05-07 23:25     来源: 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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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内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

  《环境影响评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以下简称《新大气导则》)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为保持环评工作连续性,根据广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9年5月31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局正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空气现状调查和预测,可以沿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93)。

  二、2009年4月1日起接受委托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须严格按照《新大气环境导则》规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编制有关环评文件。

  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有审批权的环保局应不予受理环评文件。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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