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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
“十一五”期间,我区各市、县按照污染减排的工作要求,努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近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陆续建成投产,形成污染减排能力。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指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要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是自治区环保局公布的招标入围设备供应商供货),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联网和环保设施验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必须保存备查,不得更改。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应及时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二、加强对处理后外排水的监管
各市、县环保局要对辖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按照减排监察和现场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就要纳入环境监察计划,按照减排监察的工作要求,检查各项运行记录,发现运行不正常的要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
进一步强化对城区工业污染源的监管,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工业污水必须达到进入管网的污水排放标准,否则,应限期整改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四、实行减排月报制度
根据自治区今年4月份污水垃圾工作例会精神,从2009年6月1日开始,按月考核各市、县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COD减排和负荷率情况。要求各市环保局于每月7日前,将辖区市、县运行的各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上一个月运行情况(包括月处理污水量、用电量、污泥处置量、COD平均进水浓度及排放浓度)汇总上报我局总量办、环境监察总队。逾期不报的不予考核。
各市环保局要认真研究、按照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表
二○○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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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污水处理厂名 |
月污水处理量(万吨) |
COD进口浓度(mg/l) |
COD出口浓度(mg/l) |
月用电量 (千瓦/小时) |
月污泥处理量(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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