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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合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9-07-31 19:03     来源: 监督管理处     作者: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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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环管函〔2009〕266号

各市环保局、各环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使我区铁合金产业能积极稳妥、持续健康的发展,确保我区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合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铁合金项目环保准入条件

  (一)在《广西铁合金产业发展规划》未完成前,新建、技改扩建的铁合金项目,必须按“等量置换”的原则,通过等量淘汰区域低水平铁合金项目的产能,实现工艺技术装备上的提升。同时按“不增污”、“减污”要求,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新建、技改扩建的铁合金项目须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要求,尤其选址应满足“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铁合金生产企业”的环保要求。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铁合金项目环评文件,我局不予受理其项目报批申请。

  二、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宣传工作,杜绝辖区内铁合金项目“未批先建”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及时上报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强对铁合金项目建设和运行等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配合做好《广西铁合金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广西铁合金产业发展规划》时,各级环保部门应配合做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基础资料,确保规划的早日制定和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国土厅,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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