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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全军环办等九部门决定开展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为配合做好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决定开展广西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沿海企业超标排放等违法排污情况;
(三)海岸和海洋工程等海洋环境保护情况;
(四)沿海开发带(区)环境保护情况;
(五)沿海渔业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情况;
(六)海上石油开采、港口与船舶污染防治情况。
二、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沿海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的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环保、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海事、渔业等部门参加的执法检查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工作。
(二)整治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查找问题,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要作为查处重点。
(三)加大监察力度,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对包庇、袒护违法行为、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要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务公开,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将污染海洋环境和破坏海洋生态的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加大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媒体参与监督,提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五)建立海洋环保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海洋环保法律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和部门联动机制,制定行政稽查办法,推行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三、组织形式
采取地方自查、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沿海各市自查。沿海各市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本辖区的海洋环保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督查。自治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沿海各市的海洋环境保护进行重点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和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沿海各市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自查工作,并参照“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执法检查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二)联合督查阶段
9月,自治区联合督查组对沿海各市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听取地方政府海洋环保自查情况汇报,检查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进行实地督查,并向当地政府反馈意见。联合督查组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三)总结汇报阶段
自治区联合督查组完成督查报告,自治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全区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环境保护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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