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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环保局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总量指标来源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9-09-09 22:03     来源: 监督管理处     作者: 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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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确保我区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总量指标来源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要求

  新建造纸、淀粉、制糖、酒精、化工等以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因子的行业,以及环评预测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100吨/年以上(含100吨/年)的新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自治区环保局批准时,必须提交项目所在地级市、县环保局对项目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核定的初步意见,附项目辖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分配表,并以各地级市、县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确定的减排任务可以再次分配或者计划外新增的减排量,按项目“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落实新建项目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

  新建冶金等以二氧化硫为主要污染因子,以及其它配备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新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自治区环保局批准时,必须提交项目所在地级市、县环保局对项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核定的初步意见,附项目辖区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分配表,并以各地级市、县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确定的减排任务可以再次分配或者计划外新增的减排量,按“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落实新建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

  二、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要求

  改扩建项目原则上按“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要求,在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在其原有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内解决。

  确实无法实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其新增总量指标按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要求处理。

  三、未按以上要求落实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评文件,我局不予受理其项目报批申请。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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