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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通知

2009-09-09 22:07     来源: 监督管理处     作者: 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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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自治区环保局审批权限的个别事项理解出现差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附件中属于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建设项目目录涉及“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它有色金属冶炼项目”。该类别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级环保局审批的原则和矿山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特征而确定的。矿山的开采、洗选活动属于采掘类行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矿山开采洗选属于重大环境影响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凡属于矿山开发活动,包括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开采洗选(采掘业),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

  二、按照现行规定,黄金开采洗选项目由国家和自治区级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黄金局)核准。鉴于我区金矿采选项目地处边远山区、点分散、规模小、服务年限短、生产工艺成熟、污染防治措施单一等特点,为便于金矿采选项目的环境监管,经征求自治区黄金局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境内日采选500吨以下金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放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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