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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工作的通知

2009-09-1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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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落实《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的通知》(环办〔2009〕104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广西各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是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要从保障政策顺利实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汽车以旧换新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环境经济政策,鼓励“黄标车”加速淘汰是防治机动车污染的重要环节,把“黄标车”提前报废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和长期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地级和有条件县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委、财政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参与组建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负责辖区内“黄标车”查验和认定工作,安排专门人员提供电话咨询、网站查询等服务,做好鼓励“黄标车”加速淘汰有关政策的咨询解答工作。请各市环保局在9月15日前将各市“黄标车”查询认定服务窗口地址及有关信息(按附件2表格填报)上报我局污控处。

  三、各市要建立“黄标车”提前报废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应通过“黄标车查询系统”统计“黄标车”提前报废信息,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汇总信息上报我局汇总后上报环境保护部。

  四、做好报废汽车拆解处理的环境监督。各地环保部门应对报废汽车拆解处理开展监督管理,并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据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报废汽车,各类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并对报废汽车基本信息、拆解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以及拆解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如实进行环境信息记录。

  五、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和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渠道,并配合开展印发宣传册、张贴标语和宣传教育等形式的活动,广泛宣传鼓励黄标车加速淘汰工作的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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