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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的通知

2010-01-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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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环保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33号)中,明确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同时作废(具体印模附后)。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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